马晓明律师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
2017年8月28日
何为非法集资
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,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集资诈骗罪。
所谓非法集资,是指公司、企业、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批准,违反法律、法规之规定,通过不正当的渠道,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非法集资的特征
1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;
2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;
3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;
4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性质;
非法集资的领域
1、债权(借钱)
2、股权(投资入股)
3、商品销售
4、生产经营
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
1、承诺高额回报;
2、编造虚假项目;
3、虚假宣传造势;
4、利用亲情诱骗;
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
1、借种植、养殖、项目开发、庄园开发、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;
2、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、债券、彩票、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进行非法集资;
3、以期货交易、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;
4、通过认领股份、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;
5、通过会员卡、会员证、席位证、优惠卡、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;
6、以商品销售与返租、回购与转让、发展会员、商家联盟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;
7、利用民间“会”、“社”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;
8、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“虚拟”产品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;
9、对物业、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,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;
10、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;
11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;
12、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;
13、利用“电子黄金投资”形式进行非法集资;
14、以高利诱惑投资养老公寓、养生度假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;
15、以“教育储备金”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;
16、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(资金池模式)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;
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
1、使出资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;
2、严重干扰正常的社会经济;
3、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;
4、引发社会不稳定;
非法集资案件数量统计情况
公安部数据显示,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近6000起,涉案金额近2500亿元,参与集资人数逾150万人;
2016年一季度,立案数达2300余起;
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介绍, 2014年和2015年分别新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122件、4825件,集资诈骗案件684件、1018件。
2015年非法集资案件同比增七成
安阳非法集资上访群众聚集天安门广场
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的原因
1、群众手中大量闲散资金,渴望稳定、高收益的投资渠道;
2、人情社会存在民间借贷习俗,被害人对非法吸储者存在人身信赖;
3、“暴利”、“从众”心理使非法集资呈多发趋势;
4、非法吸储的投资用途因不正当或风险较大,无法从正规途径获取资金支持;
5、现有监督体制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监管;
6、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;
7、作案周期长,组织严密;
8、利用媒体进行宣传造势,而有关部门监管不力;
9、作案手段不断翻新,让大众难以识别;
10、案件定性方面存在的问题;
11、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;
12、相关的法律规定滞后甚至缺位;
如何认定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”
(一)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;
(二)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,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;
(三)肆意挥霍集资款,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;
(四)携带集资款逃匿的;
(五)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;
如何认定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”
(六)抽逃、转移资金、隐匿财产,逃避返还资金的;
(七)隐匿、销毁账目,或者搞假破产、假倒闭,逃避返还资金的;
(八)拒不交代资金去向,逃避返还资金的;
(九)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
如何识别非法集资
1、核实吸收资金业务的主体是否合法;
2、看承诺的回报是否过高(超过正常预期);
3、看是否进行阳光操作;
4、详细了解投资的资金去向;
5、是以境外公司名义,虚假宣传所谓投资境外理财、黄金、期货等项目;
6、收款账户系以外国人名义在境内开立的账户,用于接收投资人的投资款;
7、公司网站注册地、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公司高管系外国人,进行虚假宣传的
8、以网络虚拟货币升值、现货交易、资金互助、黄金、贵金属、期货、外汇交易等为噱头,吸引投资人投资,尤其是鼓励发展他人并给予提成;
9、频繁变换网站名称、投资项目、资金用途;
10、公司网站无正式备案;
11、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、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、分红、利息;
12、是许诺超高收益率,尤其是许诺“静态”、“动态”收益;
13、是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,尤其是没用从事金融业务资质。
集资诈骗罪的刑法规定(刑法第192条)
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
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
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集资诈骗的立案标准
个人进行集资诈骗,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“数额较大”;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“数额巨大”;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单位进行集资诈骗,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“数额较大”;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“数额巨大”;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集资诈骗金额的认定
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,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。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、中介费、手续费、回扣,或者用于行贿、赠与等费用,不予扣除。
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,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,应当计入诈骗数额。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规定(刑法第176条)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
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、处罚
(一)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,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;
(二)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,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;
(三)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,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;
(四)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、处罚
(一)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,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;
(二)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,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;
(三)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,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;
(四)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。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金额认定
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,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。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,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。
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,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;情节显著轻微的,不作为犯罪处理。
如何区分两罪
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募集的资金;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目的则是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,募集资金,进行盈利,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存款的目的;
如何防范非法集资
1、不要贪图蝇头小利;
2、不要轻易相信暴利;
3、三思而后行,三查而后行;
4、要多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;
5、若发现上当受骗,及时报案;